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南通凯**限公司与邢**、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刘**与徐**、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器材厂与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张**等与王**、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聂**等与李**,何**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沙**、江苏佳**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