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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臧格庄村村民,原告在该村东北种植玉米1.4亩,2015年6月26日,被告因在其耕地中焚烧麦茬,不慎将原告种植的1.4亩玉米苗中的1.2亩左右玉米苗烧毁,6月28日,被告在烧过的地上重新种植了玉米苗,后双方经臧格庄村村委调解,就赔偿事宜签署协议一份。载明:“王**因烧麦茬,不慎将邻地姚**玉米苗烧毁,现二人达成协议,1、姚**被烧土地1.4亩玉米(至成熟并收获期)归王**;2、王**付2000元现金给姚**。”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捺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2000元赔偿款遂成诉。

原审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对涉案土地上的1.4亩土地一直没有进行收割,现在已经到了种植下一季小麦的季节,被告不收割玉米导致原告无法种植小麦,影响原告下一季的收入,1.4亩土地小麦产量为980斤,每斤1.13元,扣除劳务费和肥料费257.4元,涉案1.4亩土地收益共计850元,应由被告赔偿。被告提出异议称被告已经把涉案土地上种植的玉米都收割了,按照现在的温度种植小麦并不晚,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村委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提交的土地分户账目明细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焚烧麦茬时误将原告的玉米苗烧毁,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证据充足,予以支持。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明确写明事发经过、赔偿事由、赔偿数额,并且约定涉案1.4亩土地上的玉米至收获期归被告所有,对被告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偿,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协议应该有明确认识;其次,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1.4亩土地系原告所有,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误烧的玉米苗系原告种植,双方约定的2000元是对烧毁的玉米苗的补偿,并不是对该块土地的用益物权的补偿。故被告抗辩称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所诉下一季农作物损失85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该诉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玉米损失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协议;二、1.4亩玉米价值2000元过高,应为1000元;三、被上诉人仅有0.6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张另外0.8亩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姚**答辩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否被撤销,上诉人应否赔偿被上诉人相关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审提供的村委证明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在村委会主持下根据玉米的市场价和收成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上诉人诉称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村委会同意,被上诉人实际耕种了涉案1.4亩农地,享有地上农作物的收益权。故原审判令上诉人依据调解协议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亦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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