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张**等与王**、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诉被告王和先、熊**、熊**、熊保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张**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1元,由原告胡**、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