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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膨**责任公司与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膨**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膨程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08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膨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膨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膨**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71元,由李*负担17414元(已交纳),由北京膨**责任公司负担20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16289元,由北京膨**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8145元,余款814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70000元,由北京膨**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5元,减半收取11837.5元,由北京膨**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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