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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局与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政局与被告湖南东**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醴**政局于2015年12月9日以目前醴泉小区没有全部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没有最终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0元,由原告醴陵市财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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