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政局与被告湖南东**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醴**政局于2015年12月9日以目前醴泉小区没有全部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没有最终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0元,由原告醴陵市财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