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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限公司与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限公司与被告施文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嘉兴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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