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付*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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