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兴龙文化**用担保有限公司、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甘**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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