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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忠义与被告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义诉被告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义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忠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国忠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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