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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孙**、黄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孙**、黄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返还原告87.5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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