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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