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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