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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