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韩*、顾*、陈*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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