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通诉被告李**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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