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山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75元,由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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