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继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潼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应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号宏府嘉会广场第2幢3单元15层31502室的房屋交还给申请人马*继承,并负担案件的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执行人马**三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此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潼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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