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振诉被告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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