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朱**、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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