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淮诉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淮安万**限公司、大连万达**淮安分公司、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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