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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江*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婚后一直存在矛盾,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江*甲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江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何*与被告江*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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