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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