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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