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姜**与文登市**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等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宋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宋*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宋*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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