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与被告隆化汇龙**任公司、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隆化镇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7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某(秦*国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与青海卓**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臧**与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余*、房园园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华军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