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重圣与被告庄通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圣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重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重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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