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联**平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平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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