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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货公司与桃源县**限责任公司、桃源**动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湖南**百货公司与被告桃源**限责任公司、桃源**动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百货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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