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湖南**百货公司与被告桃源**限责任公司、桃源**动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百货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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