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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