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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7日在盘县忠义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6年11月1日生育男孩苏*某某。婚后被告沉溺赌博,且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劝导无果。2010年,被告带着转让餐馆的资金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所生孩子苏*某某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共同财产归孩子苏*某某所有。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刘某某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苏*某户口簿复印件、苏*某某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双方所生孩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7日在盘县忠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3、盘县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苏*某于2011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为查明被告苏某某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苏某某的父亲苏**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一份,苏**陈述被告家人均不知道被告苏某某的下落。原告无异议。

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原告刘某某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苏*某户口簿复印件、苏*某某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孩子苏*某某的依据。2、盘县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可以综合认定被告苏*某于2011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7日在盘县忠义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6年11月1日生育男孩苏*某某。被告苏*某于2011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现已满二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被告苏*某于2011年7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结合盘县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孩子苏*某某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苏*某某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共同财产归苏*某某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所生孩子苏*某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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