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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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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