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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