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