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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