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秦*某(秦*国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被告承德机场建设管理局、四川**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隆化县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与被告隆化汇龙**任公司、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姜**与文登市**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密克勤诉被告兰州宏**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赵**与田**、韩国强、朱**、刘**、朱*、徐**、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红云诉杨伦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