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3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456.5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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