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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被上诉人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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