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家财因与被上诉人**县供电公司、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在二审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回上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家财撤回上诉。
上诉人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决定免收,退于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