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联**平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平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秦*某(秦*国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被告承德机场建设管理局、四川**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隆化县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与被告隆化汇龙**任公司、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姜**与文登市**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密克勤诉被告兰州宏**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赵**与田**、韩国强、朱**、刘**、朱*、徐**、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