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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臧**与被执行人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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