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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怡**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装修残值损失746666.67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取暖费795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26226.67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交管部门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静执字第19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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