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涛与邢*、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涛与邢*、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邢*、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徐*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12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