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县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县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