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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丁*,第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其与被告丁*的离婚纠纷还有协商及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其余的422.5元退还给原告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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