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华军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华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华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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