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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吕**、包敬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洋诉被告吕**、包敬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应该追加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4.92元,减半收取1462.46元,由原告苏**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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