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