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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8月,范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程2004年2月16日结婚,近三年频繁吵架,原因是程想分割我们家的房产。我母亲现在健在,程要求分割财产,我们家无条件满足她。程无视任何人,经常与我发生肢体冲突。2015年7月27日,程到我母亲家,骂我母亲,和我姐姐发生肢体冲突,当着众人的面撕我姐姐的衣服,砸我母亲的东西,使我母亲一气之下心脏病发作,躺在湿地上。我家人呼叫999,程却堵在楼道不让救护车进入,嘴里还大喊要一命抵一命。8月24日,程拿着我父亲的遗像去我母亲家大闹,程在蒲黄榆马路上将我推向从北向南行使的汽车,要让车撞死我。程对我的一切都不满足,特别是夫妻性生活,她当着家人、邻居的面对我进行人格侮辱,致使我无法面对家人、邻居。平时家里的经济大权始终由程*,我每月的工资全都给她,我家人出租房屋的房费也由她掌管。她从没给过我母亲养老费,却每月给她母亲400元。我补交三险的钱程让我向我母亲要,我始终都让着程。为了给程上户口,我母亲带着六个子女冒大雨来到东城区金宝街服务大厅,连警察都被感动,程却没有半点感恩之情。户口下来没两个月,程就要分割我母亲的房产。程与我一起生活就是钱、房二字,我看透了她的本质。我们的生活吵闹不断,程滋扰我母亲的晚年生活,为了母亲晚年多活几年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全,我要求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被告辩称

程*称:范一开始说有楼房,结完婚却发现没房。我父母来北京,范的母亲拉着我母亲的手说蒲黄榆的房是我和范的,又说将来我养老的问题。*婚前欠了别人5000元钱,还没有工作和养老,后来是我让范办理的灵活就业。结婚约两年我怀孕,但因我吃过消炎药,范的父母跟我说这样孩子容易得脑瘫,我说去大医院或去我老家看老中医,范的父母不让去,逼我做了流产,这也造成了我一生的遗憾。后来因为范的原因,致使我无法怀上孩子。*的父亲生病住院,都是我伺候的。**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还因这个人打过我,范也因此给我写过两份保证书。结婚后,逢年过节以及范父母生日、忌日,我都没有失过礼节。但有一次过节,我下班后范的母亲让我过去,我说太累了,还得骑将近一小时的车,不想去了。*说大过节的,让我过去。可等我到了却发现,他们把锅碗都刷了,菜也倒了。*的姐姐对我很刻薄,比如她说幸福南里的房是她和她儿子的,蒲黄榆的房是小*的,只有经济适用房下来是我们的。*处理事不尊重我,蒲黄榆的房子分两室一厅和一室一厅,他要小的,把大的给他弟弟,而蒲黄榆的房子最早是他父母当着我父母的面承诺给我们的。*的母亲说,为了给我办户口,让我给小*说好话,并且让我说是我要流产的。另外,小*的女儿结婚,我刚盖完房手头紧,想出一千元,但范的母亲非让我出二千元,我不出,范还打了我一顿。我有时心情不好,就对范**,范就打我,我给范家打电话,范的姐姐一接电话就骂我。我现在患有肝病,也没有孩子,在北京无依无靠,我希望范赔偿我100万,并且我盖的三间房归我,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与程2003年自行相识,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程要求范赔偿100万元,范表示自己没有钱,不同意程的要求。程*婚后在丰台区14号院内7号盖过三间房,并认可丰台区14号院内7号是公租房,范不认可婚后盖过三间房,并称丰台区14号院内7号是公租房,原来承租人是范的父亲,现在承租人是范的弟弟范**。程现患有肝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关系。范与程生活中虽有矛盾,但二人婚龄较长,且程身患疾病,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弥合分歧,解决问题。现范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能够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范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判决:驳回范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范**,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与程离婚。

程同意原判,并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范与程结婚多年,感情尚可,近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审法院未支持范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范上诉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指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遇有矛盾要本着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彼此加强沟通与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共建好家庭,家庭才能和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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