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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