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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