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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