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杨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