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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以及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农历8月份按农村习俗典礼,2011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7月25日生育长子陈*甲,2013年农历11月2日生育长女陈*乙,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经常吵架,被告不给我和子女生活费,已分居近一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返还个人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一子一女,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我处也无原告个人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网友,2010年农历7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8月份按农村习俗典礼,2011年6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2015年农历7月份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从双方婚前认识方式、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来看,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还有和好可能,原告赵某某也未举出能证明其与被告陈某某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诉称本院不应采信,原、被告间也不具备其他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被告陈某某辩称理由,合法有据,本院应予采信;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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