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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禹*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禹*及其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5日生育大女儿贾某某,2009年11月23日生育二女儿贾某某,2011年8月27日生育儿子贾某某,三个子女出生后均由原告父母抚养。近两年来原、被告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禹*辩称,如果在子女抚养及共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的话我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禹*于200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5日生育大女儿贾某某,2009年11月23日生育二女儿贾某某,2011年8月27日生育儿子贾某某。三个子女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开始闹矛盾。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贾某某请求离婚但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禹*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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